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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防贷款陷阱 董事会未同意老板担保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3 02:39:54 人浏览

导读:

“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注意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订立担保合同的订约人有无公司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督局、

  “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注意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订立担保合同的订约人有无公司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督局、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以避免因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担保无效而引发的信贷风险。

  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前,如果贷款担保合同的担保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法院一般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明确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了限制,明确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贷款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注意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贷款银行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将可能导致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银行在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时,应注意审查决议形式是否合法,有无记载会议时间、议题、出席人员、表决结果、出席人员签名等事项,不能仅凭公司出具的证明就认可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规定:对于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被担保人的,应要求合同签订人提供股东(大)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广东高院建议: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如被担保人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注意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广东高院在司法建议中还提示: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限额进行了规定,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所同意的担保额度有无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规定,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决议所同意担保的款项是否为对应的贷款。否则,也会带来贷款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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