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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农户贷款起纠纷 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3 02:02:51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先生归还平谷区马坊农村信用社借款1万元,偿付逾期利息、罚息2239元。2003年5月,李某某与原告签订小额农户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期限6个月,从2003年5月8日至11月8日。李某某找到李先生,求他帮忙,在合同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先生归还平谷区马坊农村信用社借款1万元,偿付逾期利息、罚息2239元。

  2003年5月,李某某与原告签订小额农户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期限6个月,从2003年5月8日至11月8日。李某某找到李先生,求他帮忙,在合同上签字做保证人。李先生觉得,他和李某某同村住着,平时关系不错,李某某为了挣钱,从信用社贷款,自己应该从经济上给他提供方便。李先生当时没多想,就在小额农户贷款合同上签了字。但是,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某却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于是,信用社要求李先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李先生虽然不否认他给李某某提供了担保的事实,但认为不应当由自己偿还这笔借款,因为李某某有偿还能力。他当时提供担保,只是保证李某某有偿还能力,因此自己不应是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法院网·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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