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误诊致死 黑医生被判赔偿
导读:
小雨因生病被送至李某经营的小诊所进行治疗,未曾想病没看好,反倒丢了生命。孩子家长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2万余元。收到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原告起诉称:2008年12月15日8时10分,原告之子小雨因生病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村被告李某开的小诊所内看病。被告在没有经过任何正常的诊病程序及询问相关病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给小雨输液,造成小雨多次呕吐,肚子疼痛不止。2008年12月15日下午4时30分,二原告发现小雨已经停止呼吸。后将小雨送至医院,被告知小雨已经死亡。小雨出事后原告报警,在警察对被告处理的过程中,原告才知道被告没有医生执业证,也没有卫生部门许可,属非法行医。小雨母亲因此事伤心欲绝,当场晕倒,直至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后才醒来。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6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答辩称,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同时,被告并不了解小雨之前的病例情况,鉴定书里说小雨是得了脑瘤,原告并未告知被告,如果被告知道病情,就不会按照感冒治疗给小雨输液了。故原告对于小雨的死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对小雨进行诊治,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在为小雨诊治过程中,由于其基本医学知识的缺乏,不能对小雨进行系统的检查及鉴别诊断,其诊所亦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的条件,而盲目认为“感冒”而给予输液,存在误诊、误治的不当及过失,导致延误治疗且促进了小雨死亡结果的发生,该不当与过失与小雨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对由此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原告亦应对小雨的死亡承担责任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雨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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