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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申请法院再审审级存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19:47:28 人浏览

导读:

应到哪级法院申请再审意见不一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再审审级的规定。审议中,常委委员对到底应规定当事人到哪级法院申请再审有不同意见。应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2007年,

  应到哪级法院申请再审意见不一

  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再审审级的规定。

  审议中,常委委员对到底应规定当事人到哪级法院申请再审有不同意见。应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民诉法进行过部分修改,主要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目的是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等问题。当时规定,申请再审一律“上提一级”管辖,同时为减轻上级法院的压力,增加规定: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交下级法院再审。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并不尽如人意。”姜兴长委员直言不讳地指出,现在的情况是,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集中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可交下级法院再审的规定,并没有解决“上提一级”给人民法院带来的案件压力问题。

  姜兴长委员认为,上述规定的实施,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与中央要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的精神相悖。二是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职能的全面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目前面临案件数量激增、办案人员不够的局面,他们疲于办理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制约了监督与指导职能的发挥。三是加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不少当事人为了申请再审,只好请律师到省会、到北京,不但耗时费力、增加经费支出,也造成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有的当事人考虑到诉讼成本,不愿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类情况在地域跨度较大的边疆省区尤为突出。

  “鉴于几年来在司法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权衡利弊得失,应对民诉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姜兴长委员说。

  法人和自然人的诉权应当平等

  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考虑到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不一定都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草案增加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个口子不要开。”丛斌委员提出,2007年民诉法刚修正,一个诉讼制度反复修改,有悖于法律在一段时间内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能因为法院的压力大就修改法律,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救济,比如采取增加法院编制、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技术水平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所有公民间的再审案件,上一级法院都不管了,这样无形中会造成当事人诉权不能保证。

  “法律要以人为本,要体现民法的法人和自然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平等原则。”丛斌委员强调。

  刘振伟委员则提出,草案规定对公民之间的案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对2007年修改民诉法的修改。上提一级再审有利于服判息诉,但也引导了更多人申请再审,两者利弊如何,建议再作分析,待实践一段时间再定。

  应当促进法院功能的科学定位

  龚学平委员在审议民诉法草案前,先征求了上海法院的意见。审议中,他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从民事审判工作的角度出发,建议完善民事再审的相关规定,促进法院功能的科学定位。

  “全国有四级法院,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也有所区别。”龚学平委员说,基层法院处在解决矛盾的第一线,是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主体。中级法院是二审终审、定纷止争的主体,高级法院是申诉审查、依法纠错以及区域司法统一的主体。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是审判指导、统一司法的主体。但是随着2007年修订的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于是大量申请再审的案件就涌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为此,龚学平委员建议,对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审查,应当进行适当限制:

  一是要扩大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类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和审理以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二是限制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类型。对一审裁判生效前,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案件,已经调解结案,而且也没有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案件,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以避免大量社会矛盾上移。

  三是要把申请再审的次数限定为一次,以防止当事人的反复再审,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冲击现有的社会经济秩序。

  姜兴长委员建议:一是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原则调整为原审人民法院受理。二是生效裁判经过原审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将目前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调整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处理在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在后,也就是在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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