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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万欠款拖欠10年 再审案件当场兑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17:47:26 人浏览

导读:

一起纠缠了双方10年的拖欠农民工20余万元案件,近日,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某街道办事处当场向原审原告杨某、张某、杨某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9225.5元。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原审原告杨某、张某、
一起纠缠了双方10年的拖欠农民工20余万元案件,近日,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某街道办事处当场向原审原告杨某、张某、杨某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9225.5元。

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原审原告杨某、张某、杨某某分别与重庆市江北区某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建筑公司却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拖欠三原告工程款20余万元。

2003年,三原告将重庆市江北区某街道办事处、建筑公司一并起诉到重庆市长寿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向三原告支付工程款219225.5元,并驳回了三原告对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某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建筑公司在2001年未参加年检被吊销了执照,拖欠工程款始终未能兑现。

8年来,三原告不断到长寿法院信访,要求重庆市江北区某街道办事处承当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责任,并在不久前提供了新的有力证据,2011年3月,经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

再审审理查明,建筑公司系重庆市江北区某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2001年,街道办事处将建筑公司转让,《转让协议》约定,资产出让前建筑公司所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由街道办事处享有和承担,资产出让后建筑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事实已经查清,改判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承办法官认为,改判容易,但如果被告不服判决,不愿履行判决义务,执行又是一件难事,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为彻底化解这起纠缠了8年的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作疏导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市江北区某街道办事处当场兑现了拖欠的工程款2192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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