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对执行实行节点控制 法院可即时查控被执行财产
导读:
执行权的配置是执行制度的内核,其科学与否直接关涉执行的成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
“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必将起到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今天就若干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
法官才有执行审查权
把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并据此设置不同的执行方式和执行人员,可谓意见的最大亮点。
意见规定,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简单地说,划分两权的主要依据是执行事项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介绍,执行实施权涉及执行中的实施与操作,如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等事项;而执行审查权则涵盖需要进行法律判断的事项,如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
针对上述两种权力的划分,意见明确了不同的执行主体和方式。意见规定,执行实施权的主体为执行员和法官,而执行审查权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解释道,执行实施多为事务性工作,由执行员和法官实施更为适宜。而执行审查权多涉及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保障,所以行使执行审查权的人员应具有法官资格。
在执行方式上,意见明确,执行实施权采用审批制,便于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而执行审查权采用合议制,以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
执行人员有权即时查控
在划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的基础上,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执行的分权运行模式,分由不同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
意见还通过分段执行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
“这样的设置,改变了‘一人到底’办案方式。在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防止消极执行。”王少南表示。
为了解决紧急情况下对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授权不足的问题,意见明确了执行人员的即时查控财产权。规定执行人员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审批手续。
“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紧急、突发性情况比较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赋予执行人员即时查控财产权,满足了执行工作高度的时效性要求。
可成立专门执行裁判庭
代位析产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执行程序中的救济诉讼,从原理上来说,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类型中任何一种。对此,应当按照何种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这一问题在意见中得到了解答。意见规定,上述执行派生诉讼由法院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执行派生诉讼在对私权利进行实体判断的同时,还对执行行为这一公法性质权力进行判断,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王少南介绍,考虑到这点,意见还规定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成立执行裁判机构集中审理执行派生诉讼,有助于裁判的准确和专业。
王少南说,意见在坚持“审执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审、执互相配合方面有诸多新举措。尤其是明确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办理立案登记手续,以利于统一管理和监督。
执行管理权下放至中院
意见对法院执行工作管理体制也作出重大调整,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权限授予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上级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权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统一管理执行案件、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和装备、对下级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考核。
王少南介绍,原有规定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这对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执行工作的发展,已不能满足需要。
“这一规定意味着中级法院也可以调动下级院的执行力量,包括人、财、物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谭秋桂认为,在执行形势普遍不容乐观的形势下,将执行统一管理权下沉,有助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
分权基于执行权构成规律
本网北京10月20日讯 记者卢杰 为什么要把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谭秋桂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基于执行权构成的规律,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执行分权改革,有利于实现对执行工作的制约与监督。
谭秋桂介绍,目前理论界对执行权的构成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两权说”,即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另一种是“三权说”,即在前两者之外,加上命令权。“无论何种学说,对执行进行分权是大家一致的意见。”谭秋桂说,过去,执行权的行使过于集中,“案件执行从头到尾几乎一个人说了算”,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而把执行权进行划分,可以有效实现内部制约,促进执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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