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改名字差点改没了9000元借款
导读:
债权人王士(化名)曾经借债给别人,王士在改了名字后,债务人竟然想以此为由否定债务存在,2月3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债务人依法偿还债务。
原河池地区司法局于1997年3月9日成立河池地区劳动教养所筹建处,任李大干为筹建处主任。2001年10月6日,因涉嫌偷税罪被羁押后取保候审的李大干与司法局有关人员就河池地区劳动教养所的工程召开了会议,认为对工程项目需要进一步完善。2002年1月8日,由李大干经手以筹建处的名义向王士借款9000元,借条内容为:“借到王仕同志现金玖仟元(9000元)用作劳动教养所收尾工作费用。”借款单位加盖了筹建处的公章,经办人为李大干。2002年8月27日,李大干被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6年6月12日,河池市人民政府就协调处理河池市劳动教养所部分债务召开了会议,与会人员对包括王士的该笔借款在内的一些债务达成共识,认为李大干作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凭据,手续既未通过劳动教养所筹建处财务人员办理,又未在劳动教养所的账本入账,故不予偿还。王士在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王士身份证姓名为“王士”,但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其持有的荣誉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证实,其曾用名为“王仕”。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中“王仕”系原告王士的曾用名。2002年1月8日,由李大干经手向王士借款9000元,该笔借款系李大干作为筹建处主任期间所借,且借款用途为“用作劳教所收尾工作费用”,并加盖了筹建处的公章,因此,该债务应由筹建处的开办单位司法局承担。因此判决:由河池市司法局偿还给王士借款9000元。河池市司法局不服上诉。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士是本案借条原件的持有人,且在卷证据证明了王士的曾用名就是“王仕”,据此事实可以认定借条中的“王仕”就是被上诉人王士。因筹建处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筹建处向王士借款的债务应由其开办单位河池市司法局承担。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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