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附照片信用卡被盗刷 失主状告刷卡商店承担损失

附照片信用卡被盗刷 失主状告刷卡商店承担损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9:32:03 人浏览

导读:

自己附照片的信用卡被别人在商店盗刷,失主王女士认为,信用卡上有自己的照片,刷卡商店就应当认真审查持卡人与信用卡上的照片是否一致。为此,王女士将商店告上法院索赔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2008年2月16日晚18时,王女士与朋友在海淀区一餐厅

  自己附照片的信用卡被别人在商店盗刷,失主王女士认为,信用卡上有自己的照片,刷卡商店就应当认真审查持卡人与信用卡上的照片是否一致。为此,王女士将商店告上法院索赔偿。近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2008年2月16日晚18时,王女士与朋友在海淀区一餐厅用餐。21时,王女士发现手包被盗,内有身份证、银行信用卡、手机等物品。据王女士讲,发现被盗后,她立即向银行挂失,却发现银行信用卡已被盗刷,信用卡消费的商家分别是北京一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费业务4笔,共计6408元人民币;回龙观一商店,消费业务2笔,消费金额共计2000元人民币;北京回龙观一服饰店,消费业务2笔,共计3395元人民币。

  王女士认为,被盗刷的这张银行信用卡是一张附有自己照片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信用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第四十四条规定,特约单位应将签购单“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第六十九条规定“特约单位受理信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王女士认为,三家商店在受理信用业务时,没有审查信用卡上的照片是否与刷卡人相符,没有核对签字,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应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因此王女士要求三家商店赔偿自己被盗刷的资金损失共11803元人民币。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