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违规设置限高栏致人死亡 村委会被判赔偿二万余元

违规设置限高栏致人死亡 村委会被判赔偿二万余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7:51:49 人浏览

导读:

当前,农村为了保障村民正常生活不被外来的大型车辆所影响,往往在进村的主要路段设置限高栏杆或者限宽护墙,殊不知其中隐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某村就因为村口设置的栏杆致人死亡而被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今年7月16日,孟某驾

  当前,农村为了保障村民正常生活不被外来的大型车辆所影响,往往在进村的主要路段设置限高栏杆或者限宽护墙,殊不知其中隐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北京房山区石楼镇某村就因为村口设置的栏杆致人死亡而被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今年7月16日,孟某驾驶式拖拉机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石楼镇某村西时,其车内的乘车人贾某头部撞在了路中间的限高铁栏杆上,造成贾某颈椎体滑脱、四肢瘫痪,贾某受伤后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7月25日,贾某因病死于家中。贾某的亲属认为,孟某是贾某的事故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村委会设置路障且高度过低,未设明显标志,违反了公路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对贾某之死负主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贾某的继承人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造成贾某伤亡的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定。贾某是在乘坐孟某驾驶的车辆时受伤的,孟某作为车辆驾驶人负有保证乘车人人身安全的义务,故孟某应当就原告因本次事故而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被告的车辆依法不能载人,且在乘坐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原告作为贾某的继承人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现原告自愿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该村委会违反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置路障,也是贾某受伤死亡的原因之一,故村委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本案相关证据,经法院依法核算,判决被告孟某除已支付部分外,再赔偿原告赵某、姚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为九万余元。另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赵某、姚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为二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