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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一万出纳给两万 储户不当得利被判无偿返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7:07:20 人浏览

导读:

12月2日,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刘某及其父亲被判返还给原告炎陵县邮政局人民币10000元。今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刘某受其父的委托,到原告所属的炎帝陵邮政储蓄所办理取款,当时被告刘某填写的取款凭单二张,共应取款金额为11500元

  12月2日,湖南省株洲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刘某及其父亲被判返还给原告炎陵县邮政局人民币10000元。

  今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刘某受其父的委托,到原告所属的炎帝陵邮政储蓄所办理取款,当时被告刘某填写的取款凭单二张,共应取款金额为11500元,因当时原告的工作人员审核不严,误向被告刘某支付了21500元。被告刘某拿钱后便离开柜台。当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在盘点时发现短款10000元,随即进行核查并调出监控录像资料,发现是在办理被告刘某取款业务时,多支付了10000元给被告刘某。当晚原告的工作人员找到被告刘某及其父亲,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10000元,并带被告刘某父亲到炎帝陵邮政支局观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资料,但俩被告均以无此事拒不返还。原告便将被告刘某及其父亲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告刘某在代理被告其父取款时,原告炎陵县邮政局向其多支付了10000元,被告刘某对所多领取的款,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已经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被告刘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炎陵县邮政局。因被告刘某受其父委托办理取款业务,因而被告刘某父亲对被告刘某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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