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炒黄金亏百万 告代理公司违规被驳回
导读:
广州市民周炳文委托广东省黄金公司黄金交易部代理其进行黄金T+D交易,先后投入交易保证金121.5万元,不料却亏了117.7万元,遂以对方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交易资格等为由起诉请求返还保证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日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周炳文(乙方)与广东省黄金公司黄金交易部(甲方)签订代理协议书,约定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与现货延期收交交易(简称“T+D业务”),甲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乙方指令。
周炳文先后将121.5万元汇至被告账户内作为交易保证金,被告收取这些款项后,由原告在被告黄金交易部使用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交易系统进行黄金T+D交易。截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的保证金仅剩40124.93元,被告之后返还原告38000元。周炳文起诉要求黄金公司退回尚未返还的117.7万元及利息。
周炳文诉称,2007年下半年起,广东省黄金公司下属黄金交易部多次向他陈述黄金投资的巨大优势,“诱导”他与该交易部签订代理协议。他后来才了解到,广东省黄金公司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根据该所规定不具备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
周炳文在庭审中表示,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没有依约执行其交易指令,并且没有执行“每日无负债”和“强行平仓”的交易制度,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辩称其是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开展个人代理业务试点的综合类会员,具有代理企业及个人在该所进行黄金交易的资格;其与原告签订的代理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属于有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买卖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及收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金银管理政策已不禁止金银的市场流通,而是实行开放的政策,原告主张被告的代理行为违规缺乏依据;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依法需经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章程、规则及管理办法虽对其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的代理范围进行了限定,但仅是其行业管理自律性规定,被告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行为虽然与之相悖,但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且上海黄金交易所明确允许被告进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试点,应视为对被告的授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周炳文在判后表示将上诉。他说,综合类会员代理个人黄金交易是普遍存在的,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同时,上海黄金交易所“授权”被告“试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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