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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货巨亏要求期货经纪公司赔偿被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4:41:13 人浏览

导读:

因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杨女士将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据杨女士称,2005年5月17日,自己与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中粮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为她的资金管理人,

  因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杨女士将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杨女士称,2005年5月17日,自己与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中粮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为她的资金管理人,由于她对期货市场不了解,中粮公司又是全国最大的期货经纪公司,出于对中粮公司的信任,她同意中粮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作为自己的资金管理人,中粮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她承诺第一年保证账号内资金每月递增4.5%,不会赔钱。

  杨女士说,2005年5月,她共向期货账户入资96万元。但此后,中粮公司却违反约定,没有向杨女士通知交易情况,致使杨女士以为一直没有发生交易。直到她书面要求中粮公司提供交易记录,中粮公司才向其提供,她发现账户出现巨额亏损。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与中粮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载明客户须知晓期货交易风险、知晓不许承诺赢利、知晓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且杨女士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因此,杨女士在开户时就应当知晓关于不许承诺赢利、不许全权委托的规定。杨女士主张中粮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其承诺第一年账户资金每月递增4.5%,不会赔钱,该承诺与上述客户须知的内容相悖,而且杨女士对此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等,所以法院驳回杨女士诉讼请求。

  审理法官案后感言:此案表明,期货投资须谨慎,相应风险在进入期货市场之前应充分进行了解,所签订的合同须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的约定。发生损失之后以自己不了解市场风险,不熟悉操作规程为由,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责任,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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