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投资期货亏损 向经纪公司索赔被驳回
导读:
因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杨女士将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杨女士诉称,2005年5月17日,自己与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中粮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为杨女士的资金管理人,由于杨女士对期货市场不了解,中粮公司又是全国最大的期货经纪公司,出于对中粮公司的信任,杨女士同意中粮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作为自己的资金管理人,中粮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杨女士承诺第一年保证账户内资金每月递增4.5%,不会赔钱。2005年5月19日和20日,杨女士共向期货账户入资96万元。但此后,中粮公司却违反约定,没有向杨女士通知交易情况,致使杨女士以为一直没有发生交易。直到杨女士书面要求中粮公司提供交易记录,中粮公司才向其提供,杨女士发现账户出现巨额亏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粮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本金损失79.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与中粮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载明,客户须知晓期货交易风险、知晓不许承诺赢利、知晓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且杨女士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因此,杨女士在开户时就应当知晓关于不许承诺赢利、不许全权委托的规定。杨女士主张中粮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其承诺不会赔钱,并全权委托张某进行期货交易,因与客户须知相悖,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是杨女士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授权的指令下达人和交易结果确认人,现有证据表明,张某已在2005年5月9日至2006年2月28日期间每个月份的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结账单上签字确认,故应视为杨女士对2006年2月28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杨女士关于中粮公司违反通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杨女士在本案中要求中粮公司对其账户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杨女士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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