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出嫁女户口未迁地未分 村规民约不能剥夺妇女权益

出嫁女户口未迁地未分 村规民约不能剥夺妇女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3:52:30 人浏览

导读:

李女出嫁后未迁户口,村委却按村规民约取消了李女每月领取20斤面粉的权利及应得的收益分配款11200元,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李女将尉氏县大西门村三组告上法院。11月6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恢复供给李女每月面粉10公斤至户口迁出之日并给付原告李某应得收益

  李女出嫁后未迁户口,村委却按村规民约取消了李女每月领取20斤面粉的权利及应得的收益分配款11200元,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李女将尉氏县大西门村三组告上法院。11月6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恢复供给李女每月面粉10公斤至户口迁出之日并给付原告李某应得收益分配款11200元。

  李女于2006年5月1日出嫁到尉氏县洧川镇湾里河村三组,由于未达法定婚龄,未进行结婚登记,其户口亦未从娘家(尉氏县大西门村三组)迁出,在其夫家亦未分得土地和集体收益。2007年10月,尉氏县大西门村三组停止了对原告李某每月20斤面粉的供给,同时在2007年被告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依照大西门村的《村规民约》取消了原告李某11200元的收益分配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制定的《村规民约》,与有关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相矛盾,其抵触部分应属无效。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