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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部去皱美容却遭毁容 美容院赔偿一万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3:29:40 人浏览

导读:

原告通过美容院美容术不但达不到理想的颜容,反而造成整个脸部有麻木感,双眼睑浮肿,额头长出几个小肉疮。今天,经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好,被告自愿承担原告损害赔偿费1.8万元。在2005年8月20日,原告丁某在县城“红颜美容院”进行脸部去皱术,

  原告通过美容院美容术不但达不到理想的颜容,反而造成整个脸部有麻木感,双眼睑浮肿,额头长出几个小肉疮。今天,经江西省高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好,被告自愿承担原告损害赔偿费1.8万元。

  在2005年8月20日,原告丁某在县城“红颜美容院”进行脸部去皱术,接受了美容院对原告臀部注射的基因胎盘组织液、额部注射的胚胎干细胞嫩肤美白素。术后不久,原告的额头上长出了几个小肉疮,双眼睑浮肿,脸部肌肉麻木,自觉笑比哭难看,上街怕见人。为此,原告多次找县消协、市医学会申诉和检查。经有关专家鉴定认为,原告头部出现的多种症状,系皮下注射了药物之后皮下组织增生所致。原告在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后,于2008年1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被告进行美容术后,对原告的容颜和心理造成了伤害,所注射的产品未能提供确切的产地、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据资料。对原告的损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赔偿原告花费的美容、鉴定、误工、交通等费用。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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