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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因警示标志不明显掉入水中 公路管理站被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1:16:00 人浏览

导读:

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4月12日夜间,其驾驶自己的轿车沿X046线自西向东至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朱疃村境内的朱疃桥时,因该桥已坍塌,吴某无法控制,一头跌入该桥下面水中,造成车辆毁损。后吴某自行将毁损轿车送到淮南进行维修,花去修车费用26658元。为此,请求判决被告

  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4月12日夜间,其驾驶自己的轿车沿X046线自西向东至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朱疃村境内的朱疃桥时,因该桥已坍塌,吴某无法控制,一头跌入该桥下面水中,造成车辆毁损。后吴某自行将毁损轿车送到淮南进行维修,花去修车费用26658元。为此,请求判决被告该桥管理者怀远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赔偿其损失。

  被告公路管理站辩称,其在2008年4月7日接到村里和乡里的报告后在即在朱疃桥上召开了现场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安排,做了二块“禁止车辆通行”木牌,固定在断桥的东西处断桥,桥二头还拉有警示绳,上面系有红布,桥东西两头交附近的两个村负责,并有人夜间值班,所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虽然被告在4月7日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到12日夜间,被告所设的上述警示标志已不明显,加之接近桥端时路面呈上坡状,原告吴某无法判断和看清该桥为毁坏、坍塌的桥梁,导致原告驾驶的车辆无法控制,坠入桥下的水中,造成车辆毁损。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虽在朱疃桥坍塌后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事故发生时,其所设立的警示标志已不明显,不能达到警示作用,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吴某在车辆毁损后,自行将该车送到淮南进行维修,已完全修复,致使相关部门对该车辆当时的实际毁损情况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无法确定轿车的毁损价格,法院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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