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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鱼死光 养殖户索赔4年分文未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1 20:36:07 人浏览

导读:

6月22日,当事人李某和华锡集团某冶炼厂在一份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上签了字。经过4年的纷争与奔走求助,当事人李某获得了华锡集团某冶炼厂给付的4万余元赔偿款;而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冶炼厂也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爽快地给付了赔偿款项。案件的

  6月22日,当事人李某和华锡集团某冶炼厂在一份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上签了字。经过4年的纷争与奔走求助,当事人李某获得了华锡集团某冶炼厂给付的4万余元赔偿款;而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冶炼厂也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爽快地给付了赔偿款项。

  案件的起因追溯到事发的2002年。2002年4月某天,李某发现自己承租的位于金城江镇维六村的鱼塘出现大量死鱼,此后的几天,死鱼数量继续扩大。经过查看,李某发现,除了自己鱼塘的进水口外,华锡集团某冶炼厂的排污口也向鱼塘排水。猜想可能是冶炼厂的污水造成鱼死亡,李某就自行取水样送检,由原河池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得出水样除总氰化物符合标准外,其余项目浓度均超标的鉴定结论。但李某与此同时却忽略了一个重要工作——未将死鱼样本送检和未对死鱼数量统计。4月31日,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原河池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再进行取样化验,结论是:鱼塘水样不符合标准;冶炼厂出水口水样符合排放标准。但对于鱼塘鱼的死因和是否与冶炼厂排放污水有关等问题未作出认定。此后,关于鱼塘死鱼赔偿问题,李某与冶炼厂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2年11月5日,河池市卫生防疫站对鱼塘鱼进行取样化验,结论为符合食品卫生标准。2002年12月,根据原河池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李某私自取样送检得出的化验单,由广西渔业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评介鉴定,得出了“工业污水是导致鱼类死亡的主要原因”的报告结论。但是,由于双方在场所取的冶炼厂出水口水样符合排放标准,对于鱼塘鱼死的原因、李某自行取样所取为何处的水样、死鱼数量是多少等问题,似乎都是一个不解之谜。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起诉要求冶炼厂赔偿其因死鱼造成的经济损失103235元。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没能得出李某鱼塘的鱼死与冶炼厂的污水排放有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此,金城江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河池市中级法院也基于同样的原因,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但死鱼损失得不到赔偿,反而赔上了诉讼费用9000余元,李某是心有不甘呀。因此,对于河池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李某向广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撤销生效判决。广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李某的申诉,依法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河池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考虑到本案案情的复杂性,河池中院在再审过程中决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冶炼厂坚持认为,水样检测结果已证明了鱼死与其排放的污水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李某则认为,鱼死是冶炼厂排放的污水导致,要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103235元。

  经过案件主办人几次耐心调解都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合议庭审判长,也即审判监督庭的庭长亲自介入到调解工作中来,与主办人到现场查看、分别走访双方当事人,对他们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艰苦释法说理,给他们分析了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而不让步可能导致的后果和利害关系。经过合议庭人员的反复协调与平衡,双方终于肯平静地坐下来面对面地谈判协商,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冶炼厂在调解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李某41000元;原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中国法院网·黄涛 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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