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猴子咬伤男童续:上诉人当庭指责证人作伪证
导读:
阅读提示:2003年8月28日下午,11岁男童青青(化名)同其父到沈阳怪坡风景区东北野生猴园游玩时,被猴子咬断右脚5根筋。其家人认为猴子这一咬,咬断了青青的清华梦,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要求。法院一审判决猴园承担70%责任,赔偿青青22239元。青青家长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下午,市中院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猴子咬伤男童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激辩。
焦点一:是否影响孩子上清华
这次开庭,青青的姑姑称,青青在这一事件后,学业受到了影响,今后再也不能上清华了。另外,孩子今后还要做手术,法院应改判此案。而猴园老板表示,他愿意接受一审法院所做出的赔偿认定,尽道义的责任。但是,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他挑逗了猴子,自己不能负全部责任。
焦点二:孩子有没有挑逗猴子
孩子的父亲认为,咬人的猴子是一个猴王,因迁怒儿子最后一个喂它,所以兽性大发。猴园老板认为,猴通人情,你不惹它,它不会咬你。
孩子父亲表示,儿子一向听话,不可能挑逗猴子。对方则称,如果孩子没挑逗猴子,被咬的部位就应该是手而不是脚。
焦点三:猴园管理是否有漏洞
孩子家长认为,猴园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些可以从有关人士所提供的照片上看出,猴园理应承担全部责任。猴园方称,自己有照片可以证明,当时猴园有安全措施,也有游园须知提醒游客。而给对方提供照片的人,正是当初为猴园拍摄宣传资料的人。那些照片的拍摄时间在猴咬人之前,因此没有证明力。
焦点四:孩子及家长有无责任
孩子的父亲认为,孩子及自己在这次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责任。猴园方认为,孩子的挑逗行为导致伤人事件,理当负责。
上诉人:要求对证人进行测谎
在庭审中,孩子的代理人表示,对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实。法庭应对这些证人进行测谎。对此法庭表示,举证是双方的权利。如果认为对方举证不实,上诉人应对此进行举证。在审理最后时段,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在犹豫了片刻后,双方表示同意。
因另一被上诉人怪坡风景区管委会没有到庭,法庭表示将择日进行调解。
沈阳今报·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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