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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失败变“毁容” 医院未详告整形风险赔偿1.5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0 22:28:25 人浏览

导读:

10岁的洋洋(化名是个不幸的孩子,先天畸形使他失去了正常的左耳,而一次失败的造耳手术,不但没能让洋洋“长”出“耳朵”,还留下了一块巨大的伤疤。气愤之余,洋洋的父母将造耳的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由于没有在术前明确告知手术的风险,在

  10岁的洋洋(化名是个不幸的孩子,先天畸形使他失去了正常的左耳,而一次失败的造耳手术,不但没能让洋洋“长”出“耳朵”,还留下了一块巨大的伤疤。气愤之余,洋洋的父母将造耳的医院告上了法庭。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由于没有在术前明确告知手术的风险,在履行医疗合同时存在瑕疵,赔偿洋洋15000元。

  患者气恼:

  “造耳”不成,整容成“毁容”

  洋洋因患有先天性小耳畸形,造成外耳道口缺失。没能给儿子一个正常的耳朵,是洋洋的父母多年来最为内疚的事。2004年初,他们得知上海某医院能通过耳廓再造术,对畸形耳朵进行整形,手术成功率颇高。于是洋洋的父母带着洋洋不远千里从宁夏老家赶到上海,并花了3万元接受整形治疗。

  医院首先对洋洋进行左侧耳扩张器植入术。同年5月,医院又给洋洋进行了耳廓再造手术。经医院检查后,洋洋痊愈出院。术后,洋洋出现了皮肤溃烂、支架外露的情况。“我们对医院失去了信任,所以就去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洋洋的父母表示,最终洋洋未能痊愈,由于术后支架外露伴反复感染,4月,洋洋又来到了原医院复诊,将人工支架取出。

  “原本想通过整形,改善面貌,谁知现在吃尽苦头,还留下了一块疤,这简直就是毁容。”洋洋的父母气愤地表示。其代理律师认为,孩子以耳朵再造为目的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但不仅未能达到耳朵再造、消除畸形的合同目的,反而因此造成了更严重的症状。且医院在手术前也未告知手术风险可能导致取出再造耳。

  另外,医院在手术中发现洋洋的血管变异,可能加大手术风险,也未及时告知家属。“医院术前术中对手术风险的隐讳,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剥夺了患者对是否继续手术的决定权。”律师告诉笔者。

  医院委屈:

  风险已告知,并非医疗事故

  对于洋洋的手术失败,担任造耳手术的医院感到冤枉。其代理律师表示,任何手术都会有失败的风险。洋洋产生的术后支架外露是一种并发症,医院在其术前签署的医疗合同中,已告知了手术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经过医学鉴定,医院的这次手术方法及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诊治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

  而当洋洋产生支架外露的情况时,医院的态度积极,并且建议修复,但患者拒绝医院的治疗方案,并在外院长期治疗,事后再来医院治疗,但此时不能再行修复术,只能行取出术,因此造成现在的结果应当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履行合同有瑕疵,医院应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医院的手术方法及治疗过程符合治疗常规,洋洋的血管畸形并非手术禁忌症,院方继续治疗也不违反诊疗常规。所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洋洋治疗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医院在履行医疗合同时存在瑕疵。被告医院虽然术前和术后都作了有关告知,但不够详尽,医院并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手术失败后,将会产生哪些并发症及其补救方法。因此,医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应当为自己的瑕疵行为向洋洋进行赔偿。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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