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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让女儿改随继父姓 亲生父亲起诉讨原名被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0 22:21:40 人浏览

导读:

张女士再婚后将未成年的女儿改随第二任丈夫姓,但此举遭到女儿生父胡先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女儿原名。近日,二中院终审驳回了胡先生的诉求。胡先生与张女士在1995年2月生下女儿胡小灵(化名,双方在1999年8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之后女儿由张女

  张女士再婚后将未成年的女儿改随第二任丈夫姓,但此举遭到女儿生父胡先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女儿原名。近日,二中院终审驳回了胡先生的诉求。

  胡先生与张女士在1995年2月生下女儿胡小灵(化名,双方在1999年8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之后女儿由张女士抚养。2001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后,将女儿姓名变更为王敏(化名,并对户籍做了相应变更。

  6月,胡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张女士擅自给女儿改名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张女士将女儿改回原名。张女士辩称,她给女儿改名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虽未经胡先生同意,但这样做对孩子有利。同时,孩子所在学校的学籍和档案中都是“王敏”,而且孩子明年面临升学,不宜再改名字,孩子本人也表示不愿意再改名。

  二中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和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成年的孩子如变更姓名应得到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认可,张女士在未征得孩子生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孩子姓名的行为不当。

  但法院考虑到王敏相应的户籍登记等档案材料已变更多年,而且王敏也已使用现姓名多年,这个姓名已成为她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再变更为原姓名,势必对她产生影响,不利于她身心健康成长。且王敏是胡先生与张女士二人之女的客观事实,并不会因姓名的改变而改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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