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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养”马蜂蛰死幼童 法官调解蜂主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11:04:03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马蜂叮人造成伤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蜂主赵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人身损害赔偿三万元。2009年8月4日,赵文的女儿(7岁)及儿子(3岁)与屯里的两个小伙伴到被告赵香家弃荒的菜园地靠围墙处摘取鸡果。四人不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马蜂叮人造成伤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蜂主赵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人身损害赔偿三万元。

2009年8月4日,赵文的女儿(7岁)及儿子(3岁)与屯里的两个小伙伴到被告赵香家弃荒的菜园地靠围墙处摘取鸡果。四人不幸被被告养在起家菜园里的马蜂蜇叮。由于赵文的儿子年纪较小,无法快速逃跑,当场被马蜂蜇晕在菜园里。姐姐逃出后,见弟弟被马蜂蜇晕在菜园里,返回来欲救助弟弟,也被马蜂严重蜇伤在菜园里。本村村民赵某闻讯赶来将姐弟二人救出。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将其儿子和女儿送往乡卫生院进行治疗抢救,后因伤势严重又转至田林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8月5日晚,原告的儿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事后,在乡派出所、司法所及村干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被告以为,虽然马蜂是他养,但是养在自己菜园院里,是小孩子自己去摘果造成的,其没有存在任何过错。原告则认为,被告饲养具有攻击危害性的马蜂,作为管理者,理应做好安全警戒工作,而实事上被告没有尽到任何的管理义务,应负全部责任。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最终调解无果。无奈之下,原告以人身损害为由把被告告上了法庭。

主办法官认真审理案件后认为,在这一起事件中,原、被告均应负有责任。被告在自家已弃慌的菜园里饲养具有危险性马蜂,理应做好管理警戒防范工作;而原告的两个小孩,年幼尚处在监护人管理人责任中,原告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存在过错。但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还是各持己见,没有互谅的余地,调解只能中断。后,法官多次电话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耐心的向双方析明释理。最后在法官坚持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赔偿意见。

来源: 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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