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起纠纷 法院判后终和解
导读:
1987年原告吴某与被继承人张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1990年生一子,取名张某某。再婚后,第三人汪某与其一直共同生活。2008年6月5日,被继承人张某不幸发生意外死亡,因分割遗产发生纠纷,原告吴某于2009年12月将付某、王某、付*霞、付某某及第三人汪某、张某某起诉到忻府区法院,该案涉及多处房产、合伙企业的份额、继子女关系的认定、大量的债权债务的认定,当事人及证人众多,承办法官苏金霞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以缓和双方矛盾。
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及时作出了查明事实清楚、说理透彻充分的判决,承办法官苏金霞在宣判后仍然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作判后释疑、判后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接受和认同了法院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之后承办法官苏金霞并未气馁,继续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语重心长地告诉他们,“死者张某是你们共同的亲人,从你们每个人内心来说,谁也希望及早安葬他,可是你们现在因为分割遗产打官司,导致至今不能安葬他,这是对他最大的伤害,原告吴某身体有病仍需花费数额较多的医疗费,张某某、付某某尚未成家立业,请你们互相体谅,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一下”,经过4个多小时的艰难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吴某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
来源: 中国法院网忻州忻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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