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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实习不慎致残 单位学校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01:48:53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8月,小刘考入了东营市某技术学校。2008年7月,根据学校与某公司签订的就业实习协议,小刘被派遣到某公司进行实习。2008年8月2日上午,小刘在实习单位工作时,不慎被机器伤及左上肢,造成左臂离断。经鉴定,小刘的左上肢损伤为三级伤残。随后,小刘将实习单位与

  2007年8月,小刘考入了东营市某技术学校。2008年7月,根据学校与某公司签订的就业实习协议,小刘被派遣到某公司进行实习。2008年8月2日上午,小刘在实习单位工作时,不慎被机器伤及左上肢,造成左臂离断。经鉴定,小刘的左上肢损伤为三级伤残。随后,小刘将实习单位与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700480元。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对小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指导,公司安排小刘和其职工老李共同进行机器操作,事发时为上班时间,但老李并不在事故现场,因此,实习单位对小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李作为学校的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活动,是在校理论学习的延续和实践,也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但该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实习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致小刘在工作中受伤,该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刘所实习公司赔偿小刘各种费用623000元,就读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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