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上铺未安装护栏致学生摔伤 学校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上铺未安装护栏致学生摔伤 学校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01:04:34 人浏览

导读:

14岁的王某系四川省营山县玲珑完全小学初一学生,长期住校。2008年5月5日晚就寝时,王某与同学调换床位,睡到了铁床的上铺,由于铁床上铺没有护栏,2008年5月6日凌晨2时许,王某从高1.6米的床上翻滚到地上,头部着地受伤。当天早上经同学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医

  14岁的王某系四川省营山县玲珑完全小学初一学生,长期住校。2008年5月5日晚就寝时,王某与同学调换床位,睡到了铁床的上铺,由于铁床上铺没有护栏,2008年5月6日凌晨2时许,王某从高1.6米的床上翻滚到地上,头部着地受伤。当天早上经同学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医院对王某的伤情诊断为:右额颞叶血肿、左周围性面瘫。后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2009年2月,王某将学校告上法庭。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住宿时,被告玲珑乡完全小学校应当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学校提供的铁床没有安装护栏,导致原告从床上滚落并摔伤,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王某对于在没有护栏的上铺睡觉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识,而且没有在学校安排的床位上睡觉,私自换到上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遂判决被告营山县玲珑完全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593元。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