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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成凤签订家教协议 高考落榜索培训费被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00:09:06 人浏览

导读:

为了能让女儿高考金榜题名,李女士为其报名参加了家教培训班,但高考时还是落榜了。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李女士诉老刘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要求返还48000元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李女士的女儿小红(化名)学习美术,为了

  为了能让女儿高考金榜题名,李女士为其报名参加了家教培训班,但高考时还是落榜了。日前,山东省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李女士诉老刘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要求返还48000元培训费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的女儿小红(化名)学习美术,为了女儿高考能取得好成绩,2007年2月5日,李女士让小红参加了老刘的美术培训班。李女士与老刘签订了家教协议,约定小红跟随老刘学习美术,每天8小时,每小时40元,共计150天。李女士在签订协议的当日一次性交纳了学费48000元。后因小红并未考上大学,李女士认为自己和老刘签订的家教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老刘返还学费4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本案中,在双方正式形成家教协议前,李女士的女儿小红已在老刘处学习多日,李女士对老刘的家教情况应已具有相应的认识,故双方签订的家教协议,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亦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双方签订的家教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李女士关于家教协议显失公平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李女士如认为家教协议显失公平,应于家教协议签订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李女士起诉之日已超过本案中家教协议签订一年的时间,因李女士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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