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丢失 储户起诉银行赔偿
导读:
储户工资卡余额不对,打电话核对时,银行告知该储蓄卡在2009年4月7日分三次被支取现金6000元。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银行储蓄卡内资金丢失,储户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案件。
原告张杰诉称:2007年12月,由北京弘泰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为其办理建设银行储蓄卡作为工资卡。2009年4月11日,在消费时发现卡内余额与应有余额不符,随后拨打建行客服电话查询余额,被告知该储蓄卡在2009年4月7日分三次取现共计人民币6000元。但我并未在2009年4月7日使用此储蓄卡取现,也没有委托任何其他人使用此储蓄卡。此储蓄卡从未丢失,并且设置复杂密码。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而被告没有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义务,给我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即人民币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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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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