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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急诊死亡家属索赔偿 举证不能被判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22:26:44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10月8日晚9时30分,胡某因腹痛被送往医院急诊,次日凌晨5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医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后院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但死者家属不同意接受尸检。11月12日,胡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致胡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

  2008年10月8日晚9时30分,胡某因腹痛被送往医院急诊,次日凌晨5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医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后院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但死者家属不同意接受尸检。11月12日,胡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致胡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5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被告依法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胡某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导致胡某的真正死因无法查清,造成被告举证困难,因此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方。现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医疗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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