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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离婚后拒还 前妻诉前夫还款获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21:10:09 人浏览

导读:

王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周某因购房等原因先后七次向王某借款102000元,其中10000元作为利息支出。借款到期后,王某进行了催收,周某遂于2006年6月30日向王某书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要求分期还款。后二人于2007年4月结婚,还款事宜暂告一段落。2008年5

  王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周某因购房等原因先后七次向王某借款102000元,其中10000元作为利息支出。借款到期后,王某进行了催收,周某遂于2006年6月30日向王某书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要求分期还款。后二人于2007年4月结婚,还款事宜暂告一段落。2008年5月,双方离婚,王某向周某索要欠款92000元,利息10000元自愿放弃。而周某则以借款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

  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周某书写的还款计划书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已于2006年6月30日中断,王某、周某婚前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周某久拖不还,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遂判决周某偿还王某借款9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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