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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入学三个月方知自己早被退档 诉至法院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8:27:34 人浏览

导读:

潘某2008年参加高考后,报考了江西城市职业学院。在收到江西城市职业学院2008年8月12日邮寄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后,潘某于2008年8月31日到校报到,并缴纳了学杂费7800元,江西城市职业学院则为潘某办理了入学手续。在就读3个月后,潘某却被告知2008年8月17日就已被学校退

  潘某2008年参加高考后,报考了江西城市职业学院。在收到江西城市职业学院2008年8月12日邮寄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后,潘某于2008年8月31日到校报到,并缴纳了学杂费7800元,江西城市职业学院则为潘某办理了入学手续。在就读3个月后,潘某却被告知2008年8月17日就已被学校退档,无法为其办理学籍档案手续,3年后学校也将无法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在要求学校给出合理解释并解决就学问题未果后,潘某将江西城市职业学院告上法庭。

  江西城市职业学院在庭审时辩称,曾经电话与潘某取得联系,当时潘某表示不愿意就读该校,学校因此按照规定上报江西省高招办将其退档。江西城市职业学院认为,一方面潘某本人不同意录取并已上报省高招办退档,另一方面省高招办网上信息未及时更新,仍为预录取状态,以致学校工作人员为潘某办理了入学手续,直到入学3个月后学校审核录取新生资格时才发现潘某已被退档。由于江西城市职业学院的辩称没有证据支持,因此未被法庭采信。

  江西省南昌湾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录取通知书是学校向高考生发出的不得撤销的要约,学校在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所确定的报到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为潘某办理退档手续,而学校在2008年8月17日就将潘某退档处理,致使其入学资格被取消。潘某在学校确定的报到期限届满前到校报到,学校又为其办理了入学手续,应视双方自愿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学校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潘某错失一年一次的高考录取机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处江西城市职业学院退还潘某学杂费7800元,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

  审理法院: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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