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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再度回应“封口费事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7:23:59 人浏览

导读:

8月7日报道的《南京中院回应20万封口费事件》一文,两天来,不少读者、网友都对此事件给予了关注,并纷纷发表观点。法院为何要代两公司出头和解、转账支票上载明的用途为啥是'案件款'、法院的委托过程是否存在猫腻带着这些疑问,昨天下午,记者再次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8月7日报道的《南京中院回应“20万封口费事件”》一文,两天来,不少读者、网友都对此事件给予了关注,并纷纷发表观点。“法院为何要代两公司出头和解”、“转账支票上载明的用途为啥是'案件款'”、“法院的委托过程是否存在猫腻”……带着这些疑问,昨天下午,记者再次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该院相关负责人一一做出了答复。

  与此同时,记者也采访了本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魏先生,在看到南京中院的相关回应后,他本人表示有话要说。

  魏先生说法

  20万是中院以“救助金”形式给我的

  “中院回应的所有内容我都仔细看了,对于这20万,他们否认是中院给的,说是两家中介公司给的,这种说法不正确。我想说明的是,我拿的这20万,当时中院领导明确告诉我,是他们中院给我的救助基金,主要是为了让我不再上访。”昨天,魏先生详细介绍了他和中院关于这20万“封口费”的由来。

  “钱的问题本来不是我提出来的,是法院提出来的,说可以找两家中介协商,让他们给我点补偿,当时法院说给我30万,让我不要再找那两家中介公司了。”魏先生说,看了法院负责人苦口婆心劝说,他当时也答应了,法院称一周内解决这30万,可之后就没有动静了,一直到了今年4月底才又找他。

  魏先生说,院方相关人士后来跟他说,法院有专门的救助基金,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他还和我说了一个例子,说一个老太太唯一的儿子被杀了,这个老太太没有生活能力,到处上访,后来法院就给了她2万元救助金,2万元已经是上限。我的条件也符合他们救助对象,能给我20万,已经很不容易了,拿了20万后就必须答应不再上访。”魏先生说,想到能拿到20万,这对于目前生活困难的他来说,也是很不错了,所以就答应了。

  举报是担心自己拿钱落入法院的陷阱

  “8月3日我接到法院电话,让我去拿20万,本来他们说要给我20万现金的,我说不行,这个不安全,就要求他们给我支票。”魏先生说,他到了南京市中院后,法院要求先在承诺书上签字才能给他支票。“看完承诺书,我提出了3个疑点。”魏先生说,首先承诺书下面没有注明南京中院的字样,其次是承诺书也没有写明20万是他们给我的救助金,同时支票上也没有写救助金,而是写的“案件款”。

  “我就不签字,要求他们重新打印一份承诺书,提出他们说不能改一个字。见我必须在承诺书上写下'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然我不签字,他们最终同意了这一要求。这就是为什么承诺书上有手写的字样。”魏先生说,而对于承诺书上为什么没有写救助金,法院解释说,写上救助金难看,担心影响他的声誉,所以就写了案件款。在法院的催促下,他收下了这张20万支票。

  “我也不是圣人,这20万我也想拿的,可晚上回来后仔细想了想,觉得这20万如果我去银行拿钱,风险太大了。毕竟这20万上面也没有注明是救助金,万一到时候我去拿钱,法院报案说我敲诈,那我就栽了。”魏先生说,考虑到自己可能落入法院陷阱,他第二天拿着支票去省纪委和省高院举报。

  中院答复网友质疑

  法院为何要代两家公司出头

  “其实,魏某罢不罢诉、息不息访和法院没有关系,毕竟魏某和两家公司(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不是在南京中院同一案件审理中的当事人。如果魏某说的有事实有证据,就查处那两家公司;说的没有事实没有证据,就批评教育;如属诬告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现在法院自愿作为中间人,代两公司支付了'和解费',并要求魏某签收承诺书,这实在令人难以理解。”网友质疑。

  法院回应

  涉诉信访是法院的分内事

  “魏先生一开始也表示,你们法院不要管这个事,只要法院出具这两个公司违法的证据就行了,这是不可能的事。那么,我们法院为什么一定要介入这一事件,具体来说,有两点原因。魏先生可以说是一个涉诉信访的老对象,从2004年案件审理期间起,他已不断向法院的监督部门投诉,存档的投诉信有19封,其中,院领导批示了3封为督办案件。对于督办案件,法官在办结后均要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院领导汇报。此后,我们发现,只要是涉及魏先生的诉讼纠纷,没有达到既定目标他就会给领导写信,这似乎成了一条规律,后来还发展到四处上访。很多上访信件,最终还都寄回了法院。根据国家信访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诉讼纠纷的信访工作,统一归口到法院,由法院出面来化解矛盾。也就是说,魏先生的这桩涉诉信访,是法院的分内事。另一方面,我们曾经安排魏先生和拍卖公司坐下来自己谈,法院说好了不参与,结果谈了不到10分钟就吵崩掉了,从此失去了继续沟通的平台。鉴于魏先生与拍卖机构双方矛盾对立、互不信任,最终只能由法院来做'中间人',主持和解工作。而依据常规做法,每一桩信访案件结束后,当事人都会写下承诺书。”南京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转账支票上为啥是“案件款”

  “两个中介机构(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与魏先生的被执行案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在魏对二公司产生了意见以后,也并没有向任何一家人民法院起诉他们,怎么就能在双方之间发生了'案件款'呢,这不是莫名其妙的事情吗?”

  法院回应

  惯例上用途一栏都写“案件款”

  “这一点,我们可以出示当日的《承诺书及收款证明》原件,其中写明:”被执行人魏先生即本人一直对执行案件,以及所涉及的白下区户部街26号十层和702室两处房地产评估拍卖中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和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信访。经各方多次协商,已达成谅解,现本人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付的人民币贰拾万元南京银行转账支票。'请注意,是华信和中盛两家公司委托法院'转付'的和解费。而且根据以往惯例,由法院账户出去的、只要与案件相关的名目,我们在支票的用途一栏上填写的都是'案件款',外界的人对此可能不了解。“南京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法院的委托过程是否存在猫腻

  “这两家评估和拍卖公司被委托参与该项业务,也不是随便指定的,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只得由法院在其事先通过资质审查的'库'里摇号随机选出来的,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有没有参与并监督这个摇号过程,法院没说。”

  法院回应

  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各界监督举报

  “这个案子,魏先生自始至终不停投诉、上访,领导都非常重视。从审理到调解,到强制执行,再到后来的评估、拍卖,每一个环节,法官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铁定没有丝毫的猫腻。而魏先生却从一开始就申请所有拍卖公司都要回避这桩业务,这是无稽的事。华信公司的评估报告上,印章比落款多了'土地'二字,省建设厅裁定认为,这份报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评估结果,该公司也一直具备评估资质;中盛公司的原负责人,2008年4月因虚报注册资本被起诉,后其个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魏先生东渡大厦两处房产的拍卖,都是2006年和2007年的事,拍卖在先,刑案在后,且工商部门也给出复函,表明'不涉及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问题,可从事拍卖业务'.现在,魏先生的逻辑是由果推因,没有任何的依据。尽管魏先生上网发帖,把'和解费'说成'封口费',是我们始料不及的,但本着和为贵、钝化矛盾的出发点,我们仍然希望魏先生可以与两家公司通过适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此外,南京市中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和单位发现此过程有违法违纪行为,欢迎向南京中院监察室举报,或者直接向上级纪律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发现有问题,将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南京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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