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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账户被冻结3天 储户告银行赔偿21万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3:54:13 人浏览

导读:

上海璀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璀信公司)违反贷款承诺,将贷款采取同户名划转,被工商银行静安支行视为贷款提前到期,银行起诉申请冻结了璀信公司银行账户3天。璀信公司认为银行系保全不当导致收款延期、无法支付电费致使工厂停电损失巨大,起诉因银行的不当保全

  上海璀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璀信公司)违反贷款承诺,将贷款采取同户名划转,被工商银行静安支行视为贷款提前到期,银行起诉申请冻结了璀信公司银行账户3天。璀信公司认为银行系保全不当导致收款延期、无法支付电费致使工厂停电损失巨大,起诉因银行的不当保全,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1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作出判决,对璀信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2008年4月2日,璀信公司向该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资金使用绝不采用同户名划转方式。12天后,双方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截止同年8月25日,该银行以璀信公司违反承诺书,进行了同户名划转为由向法院起诉,并提请财产保全。26日,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璀信公司及公司总经理相应价值财产。28日,银行以双方达成初步口头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当天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解除了对璀信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协议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2009年8月下旬,璀信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前因工商银行静安支行冻结了公司账户,导致客户无法向公司正常付款,造成公司收款延期,时至今日有些款项无法收回。为追讨欠款、挽回业务支出人力费、交通费、餐饮费等共计花费11.0460万元。此外,因账户冻结。公司无法正常支付电费,致使工厂停电造成损失10万元,并遭电力公司罚款129元,遂提出总计赔偿21.0589万元。

  法庭上银行辩称,首先、按照2008年4月2日璀信公司在贷款发放时出具的承诺函,确认上述贷款不得采取同户名划转的方式,否则银行有权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后璀信公司违反了这一承诺;其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该贷款的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银行有权对璀信公司违反合同贷款用途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璀信公司将贷款资金,以本票形式背书转让给了案外人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但该建筑装潢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据此璀信公司构成违约。针对璀信公司违约行为,银行诉讼和财产保全行为并无不妥。银行还声称,璀信公司被法院冻结的账户实行“只进不出”,即不影响资金的进入,而且账户查封仅为3天,不影响该公司支付电费,也不会因此导致停电。

  法院认为,璀信公司与该银行的前案,该银行起诉涉及的财产保全开始于2008年8月26日,实际于3天后即被法院解冻。而璀信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此3天时间内的财产保全,与该公司无法支付电费以致遭受罚款、工厂停电的事实有因果关系。此外,因财产保全而冻结的账户,采取的仅仅是“只进不出”方式,并不会造成璀信公司收款延期,法院认定璀信公司起诉要求曾保全的银行赔偿,缺乏依据遂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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