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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地沟无防护致人死亡 死者家属获赔17.5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3:36:26 人浏览

导读:

在合法审批的经营用地上挖沟,如果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致他人死亡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北京市房山区某农机配件供应站为了便于维修车辆,在经过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上挖了一条地沟,所挖地沟在农机配件供应站的

  在合法审批的经营用地上挖沟,如果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致他人死亡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

  北京市房山区某农机配件供应站为了便于维修车辆,在经过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上挖了一条地沟,所挖地沟在农机配件供应站的经营范围内,距离107国道30米,距离村级公路13米。

  2009年2月,李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路经该农机配件供应站门口时,跌入供应站自行挖掘的地沟中摔成重伤。经过抢救治疗,李某因伤势过重于2009年3月不治身亡。李某家人要求农机配件供应站赔偿40余万元。

  李某的家人诉称:农机配件供应站擅自在国道旁边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上挖掘地沟,并且不设置任何防护设施,造成受害人重伤,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农机配件供应站的经营人辩称:李某经常经过供应站,应该知道地沟的位置,李某对自己的后果负有完全责任,农机配件供应站对李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核实李某家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为33万元,最终判决农机配件供应站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6.5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农机配件供应站虽然建在经过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上,所建地沟是在自己经营范围内,但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对造成受害人摔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走正常的村级公路,为抄近路骑车驶入被告的经营场所,以致摔入地沟造成伤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农机配件供应站赔偿李某人民币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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