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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货款拒付 货主起诉被判偿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3:20:16 人浏览

导读:

货主委托老顾客销售竹笋后,老顾客将货款归已不给付,货主无奈将其推上被告席。1月2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被告钟小兵偿还原告郭进厅欠款1.3万元。原、被告系生意上的老顾客。2009年4月12日,原告郭进厅收购了2000公斤

  货主委托老顾客销售竹笋后,老顾客将货款归已不给付,货主无奈将其推上被告席。1月2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被告钟小兵偿还原告郭进厅欠款1.3万元。

  原、被告系生意上的老顾客。2009年4月12日,原告郭进厅收购了2000公斤春笋加工后用铁盒包装好,委托被告钟小兵运至外地销售,并口头约定销售后给付1000元的报酬。钟小兵销售后,经结算尚欠郭进厅货款1.5万元,遂于同年4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给郭进厅,且约定归还时间。事后,钟小兵只给付了郭进厅货款2000元,却以要增加报酬费为由拒不给付其余货款,郭进厅多次催索未果。郭进厅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钟小兵偿还欠款1.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销售春笋,被告完成了委托事项后,应按时将收取的货款及时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拖欠至今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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