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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休息时间自发组织体育活动受伤 学校免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2:03:58 人浏览

导读:

17岁的高中学生刘涛(化名)在学校与其同班同学在午休期间自发组织与高三年级同学在学校操场进行足球比赛中,被同学不小心踢伤腿部,刘涛的父亲认为学校对此事故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

  17岁的高中学生刘涛(化名)在学校与其同班同学在午休期间自发组织与高三年级同学在学校操场进行足球比赛中,被同学不小心踢伤腿部,刘涛的父亲认为学校对此事故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日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8年4月7日中午,刘涛与高三的同学在学校操场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从背后撞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腿前交叉韧带裂断。其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校方未尽到安全保护和监护责任,致使其遭受此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学校辩称,刘涛受伤原因是在学校午休时与其他同学在自由活动时发生碰撞所致,老师在得知消息后,安排了同学陪同其就医。刘涛受伤时已近成年,其参加的活动是同学自发组织,发生碰撞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在该事件中没有过错,并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且行为亦无不当,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涛在午休期间参加足球运动时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损伤,受伤时其已近18岁,且该活动系其与同学自发组织,故其应对在对抗性较强的剧烈运动中发生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刘涛的伤情系在运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碰撞倒地所致,非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致,且班主任老师在得知其受伤后的处理过程中亦无不当之处。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涛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相关链接:学生在学校内受伤,并不是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也是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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