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龄童坠楼身亡 楼房栏杆不够高开发商担责40%
导读:
一母亲带着自己3岁零7个月大的儿子外出送物时,将孩子留在了电梯边,孩子随即进入电梯后被关闭其中。而当母亲再次进入电梯时,孩子已经失去了踪影,并最终被发现已经从十楼坠落地面。虽经数天抢救,伤势过重的孩子仍不治身亡。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王某与丁某为来自安徽省的夫妻,王某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08年9月16日,丁某带着自己3岁零7个月大的儿子小林去河东区某小区,为王某组织人员进行装修的一处民居的施工人员送PVC管材。其间她与留在电梯边的小林失散,当她再次看到儿子时,小林已经从十楼坠下。从当月16日至21日,医护人员对小林进行了积极抢救,但因其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创伤的伤势太重,最终孩子仍然不幸死去。
在短短的时间内,这个3岁男童是如何从十楼坠落的呢?丁某在派出所的笔录显示,那天她带着小林到小区那处位于二十楼的居室内送材料时,小林被她放在了电梯口,她也没进入居室内。当她交完东西后,儿子对她喊:“妈妈电梯来了。”这时她回头看见孩子用手挡着电梯门,于是说“妈妈这就来”。可等她再回头时,发现小林已经进入电梯,电梯门也关闭了。她连忙顺楼梯爬下,追到十七楼时,发现电梯已经停在了十楼。然而,当她按键待电梯升上来后进入时,发现小林已经不在其中。在十楼遍寻不到后,她终于在楼下的草地上找到了自己已经昏迷的孩子。
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后发现,该楼十层楼道呈南北向,在北侧、西侧均有窗户,窗户均敞开。采用有关刑侦技术,发现西侧窗下地面上有与楼下小林所着儿童旅游鞋花纹类型相同的新鲜足迹;窗户的窗框内侧,有很小的指印擦蹭痕迹。悲痛欲绝的王某、丁某夫妇将该楼房的开发商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该楼十楼窗户护栏高度不够,是造成小林死亡的重要原因。
两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明知电梯有一定危险性,丁某仍将孩子独自留在电梯口,对小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房地产开发商除应保证出售的商品房质量外,还应对其出售的商品房公共部分设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经现场勘察发现,小林坠楼的窗台距楼内地面为53厘米,窗台上有38厘米高的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有关规定: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而案发窗户上不仅有可踏面,且加上其上护栏的高度,也只有0.91米高,可见该护栏在设计上存在瑕疵,开发商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情,王某、丁某因监护失责而应承担事故责任的60%,开发商应承担事故责任的40%。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小林坠楼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总共27万余元的40%,计11万余元;另赔偿王某、丁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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