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坠楼身亡 酒友和酒吧被判担责
导读:
为协调工程事宜请人吃饭,饭后为加深感情又继续请人喝酒唱歌,不料被请者在下楼方便时失足从楼梯上摔下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请客者和酒吧老板告上法庭。12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共承担赔偿款的40%.其中酒吧老板承担20%即54020.64元,两请客者各承担10%即27010.32元。
2007年12月1日晚,许昌市某个体户董某和王某因需协调工程事宜请许昌市某单位楚某吃饭。饭后,为联络加深感情,二人又将已微醉的楚某请至刘某、付某夫妇经营的酒吧继续喝酒唱歌。到酒吧后,三人一起上了二楼一包房,没过一会儿,楚某因方便便独自一人下楼,走到楼梯口处下楼时,不慎滚落到楼下,当场昏厥。董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后“120”将其拉到医院救治,楚某经医院急救9天后死亡。楚某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6674.71元,期间董某和王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事后,楚某家人与董某、王某及酒吧老板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楚某家人将董某、王某及酒吧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7879元。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就楚某摔伤致死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楚某家人诉称,被告刘某夫妇经营的酒吧,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且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楚某从二楼摔下重伤致死;被告董某、王某请楚某吃饭,酒后邀其到缺乏安全保障的场所消费且未尽照顾义务,四被告均应当对楚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酒吧老板刘某、付某夫妇辩称,楚某饮酒过多及下楼时不加以足够注意是造成其摔伤致死的根本原因,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董某、王某未尽到照顾义务,二人对楚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酒吧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员有充分安全保障,因此自己对楚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董某、王某则辩称,楚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在下楼时尽到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事发生具有过错,并且楚某家人没有事实依据证明自己和王某未尽到照顾义务,因此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楚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娱乐场所消费时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楚某酒后在酒吧下楼时自身没有完全尽到注意安全的责任,是造成摔伤致死的主要原因。被告刘某、付某作为酒吧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当楚某及被告王某、董某到酒吧消费时,没有尽到告知顾客注意安全的义务及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对楚某摔伤致死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王某、董某请楚某喝酒后到酒吧消费时,在楚某下楼梯时没有给以相应帮扶,致使楚某因喝酒不能有效地保持身体平衡被摔伤致死,被告王某、董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楚某对自己酒后摔伤致死的后果自身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刘某、付某负20%的责任,被告董某、王某各负10%的责任。
判决后,酒吧老板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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