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变死人 儿子变老公
导读:
在一份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中,原告代理人成了被告,被告健在的儿子成了被告去世多年的丈夫。12月16日,梓潼县演武乡人、现居住在绵阳市区女儿家的景廷荣找到记者,称在他与妻子离婚一案中,游仙区人民法院独任审判何某在判决书中张冠李戴,结果让人啼笑皆非。
景廷荣目前正在向法院申请纠正出错判决。
为离婚上法庭
景廷荣今年57岁,个体医生,梓潼县演武乡园坝村人。2004年3月,景廷荣的妻子杨光菊因病去世。同年5月,景廷荣经人介绍,与和自己同龄、丈夫病逝5年多的杨女士相识,同年6月1日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2月,两人履行婚姻登记后,在绵阳城区开了一家连锁药店,后因家庭收入开支等琐事产生矛盾,2006年11月中旬分居。
2007年4月3日,景廷荣诉至游仙区人民法院,以“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和原告生活后掌管了一切权利,浪费造成7200元债务,分居至今”等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游仙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某独任审判,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
9月20日,景廷荣收到了游仙区人民法院在7月2日作出的(2007)游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张冠李戴
“何某当庭宣读判决书时,我就发现有问题,但因为判决不准我和被告离婚,加上也怕当庭指出问题得罪法官,就没提出更正。”“公开宣判结束后,法官要原被告在记录上签字时,被告一家将我和两个女儿打伤,之后我住院治疗,心情不好,判决书也没有来得及认真看,要求法院纠错一事就搁置下来了。”景廷荣说。
记者在景廷荣提供的(2007)游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原告景廷荣与被告杨女士离婚纠纷一案,写成了“原告景廷荣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而罗某某为男性,是绵阳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景廷荣聘请的委托代理人;判决书中,还将本该是“原告景廷荣的前妻杨光菊与被告杨女士的前夫刘某明均已去世多年”写成了“原告景廷荣前妻杨光菊与被告杨女士前夫刘某平已去世多年”,而今年30岁的刘某平是杨女士和刘某明的儿子,如今健在;判决书中第一页提到“造成债务7200元”,第二页又成了“共同债务7020元共同偿还”。
法官拒绝校正生效判决
为何不在发现判决书有问题就要求法院更正?景廷荣说,当时没找法院,是因为他要求离婚的目的没达到,他和被告又没有和好的希望,再次起诉离婚是必然的,如果当时找法官更正,就会得罪法官,下次离婚判决,就会对自己不利。
2008年10月中旬,景廷荣再次起诉离婚前,准备找律师代理,律师看过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要求景廷荣找法官在判决书上签字后才能代理。景廷荣于是找到何某,要求更正判决书中的错误,何某以“判决书已生效”为由推辞,并于2008年10月31日在判决书上签下“该判决已生效”6个字和自己的姓名。
2008年10月30日,游仙区法院对景廷荣要求与杨女士离婚再次立案,但因被告去向不明,后在公告逾期、被告仍然不明去向的情况下,合议庭依法缺席审理,在2009年3月27日下达了准予景廷荣和被告离婚的判决书。
承认有错但不影响判决
就景廷荣的说法和判决书中的问题,记者12月18日下午电话采访了游仙区法院副院长杨思黎。杨思黎说,接到景廷荣反映判决书出错的问题后,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尽管判决书早已生效,判决书中的三处错误对判决也没有影响,法院依然对当事法官作出了警告处分,并就此事要求全院法官引以为戒,加强学习,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绵阳市一位资深司法工作者在接受记者咨询时称,代表公平与正义象征的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前,审判长或独任法官都必须认真行文,经其他参与庭审的人员签名认可后,再报领导审核付印,最后加盖法院印章,审批程序相当严格。如果是一般性笔误问题,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如果问题比较严重,则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及时补充一个补正裁定或更正通知书,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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