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
导读:
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
在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同时,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在大量增加,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的判决、裁定不能得到顺利执行,“执行难”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大力完善,关于执行程序及其修改就涉及十一个条文,其亮点之一是新增了一条,从立法上创立了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共同威慑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之机制,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该条规定为法院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切实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依托国家和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打下了基
一、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民事执行制度中,执行完全是以法院为主导,仅涉及法院、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活动,在执行中,法院仅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融机构、产权证照管理机关等协助执行。
但是,在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还较淡薄的社会现状下,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挠法院进行执行,譬如: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躲避债务,保护自己。一方面是被执行人的竭力躲避执行,另一方面,因法院的执行措施有限,即便是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往往对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如某些金融机构因担心影响其与被执行人的业务关系或情感关系,在法院要求办理查询、冻结、划拨等手续时,以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理由搪塞、拖延或告知被执行人执行事项。不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则更可能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之不理或干脆以内部规定对抗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
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满足复杂情况的需要,因此,构建以法院为主导,集合单位、个人等国家公权力及社会力量的执行联动机制成为必要。
二、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可行性
为保证执行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相关立法中将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的协助作为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和要求。在这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成功事例。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审议过程中,就有代表提出,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比如在各大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姓名等,这些好的举措应当吸收到民事诉讼法中;又如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为破解“人难找”、“财难寻”等难题,借助公安警务信息资源,与公安联动执行,提高案件执行率的做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等等。这些实践是对困境的积极探索,昭示了执行联动机制已具备立法的基础和实践可行性。
三、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
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是惟一具有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构,在构建执行联动机制时,应当以法院为主导,其他国家机构或单位个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予以协助,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全国范围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实践证明,在执行中若仅仅依靠单纯的强制执行措施或是单独依靠某一法院的执行力量,被执行人往往能依靠躲避、转移财产等措施轻易躲避执行,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在很多国家并不存在执行难,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这些国家已经构建起完善的诚信社会机制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无论其在该国的何处,其日常生活、工作、经商甚至人身自由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迫使其自觉地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
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平台,将全国范围内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开,以形成强大的约束机制。
(二)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执行时,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会尽快隐匿、转移财产,财产一旦被隐匿或转移,法院就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追查,并很难再用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了防范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但是,防范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需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及时配合,若法院按照普通方式办理财产的查找、查封、冻结等措施,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很有可能输在与被执行人“赛跑”的过程中,因此,有必要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三)落实信息公布等措施。
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名单通过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得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其日常生活所在地的社会公众所知晓,这是给被执行人造成有约束力的社会影响,促进其自动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
四、结语
破解执行难,不但需要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在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部分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将会有利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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