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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代金券就不给发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09:58:57 人浏览

导读:

开栏语:将钱存进储值优惠卡后就不能取出来了,因为这是洗衣行业的行规。餐馆只提供收费的消毒碗筷,不收费的就不能保证是已消毒的,这是现在餐饮业的通行做法。现在责任未明,你擅自作出赔偿,不关我们保险公司的事,所有保险公司都遵守这个惯例。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发

  开栏语:

  “将钱存进储值优惠卡后就不能取出来了,因为这是洗衣行业的行规。”“餐馆只提供收费的消毒碗筷,不收费的就不能保证是已消毒的,这是现在餐饮业的通行做法。”“现在责任未明,你擅自作出赔偿,不关我们保险公司的事,所有保险公司都遵守这个惯例。”“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丢失,无论货物价值几何,快递公司只赔10倍的快递费,这是我们的行规。”……作为消费者,您是否也曾遭遇过商家如此“霸王”的回答,面对商家所谓的“行规”、“惯例”、“通行做法”等“潜规则”,您是否也思考过,这些看似合理的规定都合乎法律规定吗?如果觉得不合法,您会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还是因担心维权成本过高而被迫选择“忍气吞声”呢? 

  用卡或券不给发票

  前日,家住八里小区的陈女士和家人到桃蹊路某土鸡餐馆吃饭。结账时,陈女士将该店前段时间做促销时所送的50元代金券给了店员,并请店员提供发票,但遭到对方强硬拒绝。“如果你们要发票,就不能使用代金券,随便你们,我们从来都是这样的。”店员告诉陈女士。听闻此话,陈女士非常生气,明明代金券是商家自愿做促销活动赠送的,和给发票是两码子事,为什么要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呢?

  家住东风路的谢女士和陈女士有着相同的经历。上周末,谢女士和几位朋友在附近一家串串香店消费后,向工作人员索要发票,但得到的回答是:“你们使用了打折的会员卡,就不能拿发票了,而且我们店里也没有发票。”

  法律VS“潜规则”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庆治:

  发放会员卡或代金券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之一,但究竟让利多少是商家自己的事,绝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发票是国家向商家征税的方式,如果不给消费者发票就是一种逃税的表现。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拨打12366或者登录税务部门的网站向税务局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省消委名誉副会长谷岩:

  用了消费券不给发票,显然是“偷税漏税”行为,消费者无论选择到工商部门或者法院起诉,肯定都会胜诉。另外,消费者可以让商家先给发票再付钱,以此取得主动权。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今年9月,王先生决定与5个好友去火车南站附近一酒店就餐。点餐时,服务员并没有告诉他在包间内有最低消费限制。当天点完菜后,实际菜钱大约是300元,这时,服务员说话了:“你们再点几个菜吧,还不够500元。”仍被蒙在鼓里的王先生表示,只有5个人,所点菜品已经够吃了。这时,服务员才告诉王先生,在包间内消费,最低消费标准是500元,否则要另加收100元的包间费。随后,王先生提出能否点酒水来充数,可被服务员否决。不得已,最终,王先生只得再点了几个菜,凑齐了500元。“这不是宰人吗?而且还浪费。”事后,王先生一肚子气。他认为,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法律VS“潜规则”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庆治:

  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是一种强制消费者消费的行为。消费者消费多少是消费者自己的事情,如果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遭遇这种潜规则的市民可以拨打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省消委名誉副会长谷岩:

  如果商家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设置最低消费,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也可以对商家的最低消费要求置之不理。如果已经遭遇强制最低消费,可以向消协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吃饭还有碗筷费

  去年11月,杨先生约几位朋友到某火锅店就餐。刚坐下,他就看到了摆放在桌子上一套套包装好的精美餐具,原以为这些餐具是店家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直到看到菜单上“一次性碗筷1元”的标志,杨先生才恍然大悟。“以前是一次性筷子要收钱,现在已经改进到了整套餐具。”随后,杨先生向火锅店店员询问是否有免费的碗筷提供,被告知有免费的,但未经过消毒。“真是怪事,吃饭还有碗筷费!”杨先生越想越觉得火锅店的做法有问题。“既然要收碗筷费,他们是不是还应该收洗碗费、扫地费、桌椅费?这钱收得太霸道了。”杨先生气愤地表示。

  法律VS“潜规则”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庆治:

  提供消毒后的碗筷是商家最基本的服务。消费者在店里消费的不是碗筷,而是菜品。商家不能将碗筷计入成本。如果有市民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保存好相关凭据,到法院进行起诉。

  省消委名誉副会长谷岩:

  到餐厅吃饭不可能自带碗筷,因此提供清洁的碗筷是商家服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连这个也要收费就太不合理合法了,工商部门应该行政干预,对商家进行处罚和批评教育。当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免费的清洁的碗筷,对碗筷费拒绝支付。

  各方说法

  灵活变通 勇于挑战“潜规则”

  餐饮消费,遭遇了商家的潜规则,部分消费者其实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了,可是面对十几块、几十块的小钱,对比相对昂贵的维权成本,大多数消费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采访中,陈女士介绍说,有一次她打12315投诉,那边就给了她一个电话,让她去找某个部门。她打通了之后,这个部门又让她去找另一个部门,就这样,来回打了好几个电话,浪费了不少时间,问题还是没解决,陈女士最后选择了放弃。“起诉,根本不可能。难道为了这个小事情还要上法院啊。”陈女士说。

  “我曾经在超市里买到过变质的饼干,当时挺生气的,可是一盒饼干又不值多少钱,我感觉没必要和店里的人吵来吵去浪费时间,就把饼干扔掉,自认倒霉了。”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对于日常消费中遭受到的较小侵害,我感觉没有必要提‘维权’,等遇到了较大的伤害时,再运用法律维权也不晚。”

  市民怕麻烦,怕维权成本高而选择自认倒霉,就有了遇到“潜规则”时市民表现出来的“软弱”现象,由此也助长了商家的嚣张气焰。对此,省消委名誉副会长谷岩表示,维权成本高确实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有的时候打赢官司赔了钱的事情也可能发生。不过消费者不该因此采取消极的态度,面对商家潜规则,消费者不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应该选择灵活变通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有律师建议,比如,可以要求商家先给发票再结账。如果商家表示没有发票,就可以暂时不付钱给对方。本报记者 晨迪

  对行业“潜规则”

  不能沉默

  □ 闻涛

  将钱存进储值优惠卡后就不能取出来了,用优惠券不扯发票,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这样类似的遭遇。这些备受诟病的行业“潜规则”至今仍广泛存在,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这其中,不清楚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朋友有之,知道被侵害但懒得维权的朋友更多。像本报昨日报道的蒋女士那样,拿起法律的武器,奋起抗争,对行业“潜规则”说不的,则确实很少。

  毫无疑问,正是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选择了沉默,选择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才造成了今天一些行业“潜规则”的嚣张与泛滥。也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充分肯定与褒扬蒋女士的行为,争回的几百块钱虽然不多,但却旗帜鲜明地表明了一种态度。

  规则,是我们社会得以和谐、有序运转的制度性安排;规则本身也有“规则”,即要公开、透明,要公正、合法,要“小”规则服从“大”规则……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法律即是最大的规则;社会要和谐、有序,一切人和事包括其他规则等,都要按照它的要求运转。

  而很显然,诸如报道中、以及我们现实中的诸多行业“潜规则”,正缺失了公开、透明与合法的要件。换句话说,我们的一些行业“潜规则”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则,甚至,这不过是一种“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强权宣示——我占强势地位,我有话语权,就我说了算。弱肉强食在这里显露无遗。

  现代文明社会需要规则,需要尊重规则。因为,遵守规则能给我们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能使我们对自己、对他人的行为后果有所预判,从而降低社会的总体交易成本,给自己创造更大的福利。也因此,当报道中的这些行业“潜规则”已经伤害到我们的合法权益,伤害到整个社会的利益时,法律这把利刃就理所应当地果断挥出——这既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驱动,也需要我们广大群众如蒋女士那样,通过民事诉讼等驱动。

  多种手段压缩行业“潜规则”的生存空间,才有我们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朗朗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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