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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间密切配合 4年积案终有转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02:00:59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10月12日,广西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供的判决书,经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力协助,顺利将被执行人郑毅在其公司尚未结算工程款1.5万元汇至田阳法院帐户,作为被执行人郑毅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安俊的借款,使该案申请执行标的7

  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2日,广西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南宁青秀区法院提供的判决书,经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力协助,顺利将被执行人郑毅在其公司尚未结算工程款1.5万元汇至田阳法院帐户,作为被执行人郑毅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安俊的借款,使该案申请执行标的7.5万元借款的执行有了转机。

  申请执行人苏安俊根据已经生效的田阳法院(2006)阳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24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法院在该案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即冻结郑毅承包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田阳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4244元兑付给郑毅,造成法院执行不能。

  因此,该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阳执字第83号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同年10月16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经合议庭评议结果认为,案外人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案外人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不服向百色市中院申请复议,百色市中院经复议认为,田阳法院作出的裁定内容缺乏充分的证据,于2008年4月26日裁定撤销田阳法院(2006)阳执字第83-1号民事裁书。申请执行人苏安俊对中院作出的裁定一直不服,先后到百色市人大等单位上访,因被执行人郑毅下落不明,百色市中院撤销田阳法院(2006)阳执字第83-1号民事裁书后,该案件进入暂时无法执行状态。

  在这期间,百色市中院与田阳法院保持联系,互通情报。2009年5月间,百色市中院执行局得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理的并作出已生效判决书确认,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郑毅承建田阳南华纸业有限公司扩建土方工程款的消息,便主动与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取得联系,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向百色市中院提供的(2008)青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院又将该判决书转交田阳法院执行局。

  2009年5月26日,田阳法院根据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了解到被执行人郑毅在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尚未结算工程款136800元(承建田阳南华纸业料场),即派执行人员亲自到南宁桂乡公司查询确认属实后,将扣留、提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当天送达给该公司。10月12日,通过多方的工作,该公司已协助将郑毅承包广西桂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田阳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5万元汇到田阳法院帐户,作为被执行人郑毅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安俊的借款,尚欠的5万余元借款限于10月底前将协助执行完毕。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上下级法院及外地法院之间互通情报,密切配合,使一件几乎进入死角,无法执行的案件柳暗花明,历时4年的积案终于有了转机,得到有效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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