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是指什么?
导读:
核心内容:质证是仲裁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什么是质证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什么是质证?
质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的异议及对证人的询问。
在开庭审理中,对书证、物证先由当事人辨明真伪,然后当庭宣布书证的内容或展示物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也要当庭播放。当事人对物证的真伪、书证的内容及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有异议时,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并进行辩论和质证。对于证人证言,应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不同意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证人发问。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允许其提出,鉴定人出庭的,应允许当事人向鉴定人提问。
勘验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经仲裁庭许可,也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所以,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真伪及内容的辩论,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仲裁庭许可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发问,就构成了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过程,《仲裁法》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开庭审理的公开性,帮助仲裁庭审查核实证据,辨明证据的真伪及证据力的大小,为正确作出裁决提供根据。
二、质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中对此说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即表明当事人双方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异议。
2、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质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3、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一组有关联的证据一并予以质证。当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围绕其诉讼请求逐个予以质证。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已经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得重复质证。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为如果公开质证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侵害个人隐私。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据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质证,因此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没有准许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申请的,也不能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可能存在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一定是不公开质证,但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不公开质证可以理解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时,不得有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了解该商业秘密和知晓隐私的人在场。如果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属于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的人时,实际上质证就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当事人证明其属于国家秘密时,由法院直接对该证据的效力加以认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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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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