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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伤”——离婚审判的社会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1 22:08:40 人浏览

导读:

离婚无伤,就是要使离婚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效果。无伤子女,就是要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应当贯彻"子女最高利益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
离婚无伤,就是要使离婚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效果。

无伤子女, 就是要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应当贯彻"子女最高利益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离婚问题,使离婚无伤子女或对子女的伤害减少到最小。

无伤他方,就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

无伤社会 ,就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一、“离婚无伤”是离婚审判的社会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就是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里,改革、发展、稳定是政治大局,其中稳定又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集中表现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因此,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就是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局面,要善于站在大局和全局的高度,去判断形势,思考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要始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社会对抗。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这就是说,一家和,天下和;一家不和,四邻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为此,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由此可见,家庭和谐在社会和谐中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离婚无伤”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离婚审判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离婚无伤”的具体要求和审判技巧

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等诸多内容。由于各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不同,实现离婚无伤的手段或方法也不同。因而,在离婚审判中,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目标和要求,采取不同审判技巧,全面实现离婚无伤。

(一)不因离婚伤害子女

不因离婚伤害子女,就是要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离婚问题,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子女最高利益原则”,将子女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对问题的处理应采取一种在当时情况下尽可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与子女之间良好关系的方式。要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要选择子女最有利或最能接受的方法处理离婚问题。

对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要从子女的性别、健康情形、人格发展的需要等要素出发,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监护人)。要防止或尽量减少子女在父母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所受的伤害和困扰,保证父母继续分担对子女应尽的父母义务和或责任。对于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如果协议有损害子女利益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干预。离婚后,应当保障父母一方对子女必要的探视权,或子女与父母的会面交往权,保障父母与子女的亲情互动交往关系,最大限度地使父母与子女不因离婚而割舍情感。总之,处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不因离婚伤害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子女难以承受的心理压力;不因离婚使子女抚养费用受到影响或得不到保障;不因离婚使子女受到虐待或遗弃;不因离婚使子女丧失良好的监护条件;不因离婚使子女脱离管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造成子女自杀、他杀等悲剧发生。

(二)不因离婚伤害他方

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

1、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首先,对离婚当事人而言,“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选择最适当的时候,“用最委婉的方式”,向对方提出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双方利益,作出令人满意的安排。如果离婚当事人方法简单,或者对离婚后事安排不恰当,使另一方感情受到伤害,或者不能接受离婚结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对于一方当事人一时想不通,不能接受离婚事实,思想忧郁,情绪异常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开展思想工作,制定处理方案。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判决离婚的,这对有些离婚当事人来说,虽然是一件无法面对的事实,可能造成身体健康、感情等方面伤害,甚至存在着无法承受的压力。但也要认识到“危机就是转机”。当夫妻关系面临重大而又难以调和的冲突时,离婚其实是一种新的选择,是一种解脱,是生活的一种转机。“捆绑不能成夫妻”,与其纠缠拖延,相互恶斗,不如走出婚姻,勇敢面对未来,积极寻求自我生命的第二春天,倒也是一件好事。因而,对需要判决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的本质,维持婚姻的弊端,解除婚姻的前景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劝说工作,消除和减轻当事人对离婚的恐惧和压力,并兼采离婚赔偿等制度,弥补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使当事人能够从思想上接受离婚的现实。对于思想一时转不过弯的,应当多作工作,不能草率判决。对于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理由充分,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理由的,法院应当做原告工作,调解和好,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实践证明,离婚当事人精神伤害太深,思想郁结,在没有得到有效化解之前,草率判决,常常会发生意外后果。因而,把离婚当事人的感情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注意的重要内容。

2、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已经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离婚衡平机制,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离婚衡平机制,保护弱势离婚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运用下列机制保护弱势离婚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利:(1)、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济弱扶贫;(2)、对家务劳动给予经济补偿;(3)、一方生活困难的,给予离婚困难帮助;(4)、一方有过错的,实行离婚过错赔偿 ;(5)、其他合理的离婚赔偿或补偿。

(三)不因离婚伤害社会

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2、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1、不因离婚危及社会安宁

从现实生活来看,婚姻案件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稍不注意,则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妥善处理离婚案件,是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家庭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因当事人离婚方法不当,或者法院审判工作疏忽,造成因离婚而杀害对方、杀害婚外情第三者、杀害一方亲属、甚至杀害子女、以及自杀、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屡见不鲜。因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离婚审判。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处理离婚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切勿草率从事。稍有疏忽,则可能酿成人命大案,甚至在法庭上发生命案。如2006年11月,某县农民刘某在该县谢桥法庭开庭审理其与妻子王某离婚一案时,乘人不备,用匕首往妻子王某的背部连捅两刀,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民法院要防止离婚案件伤害社会,关键是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审判艺术和技巧。

增强社会责任感,就是要始终牢记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审判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社会稳定压倒一切。以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为己任,以平患息诉为目标。要克服就案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纠正不负责任、草率办案的工作作风,精心办理好每一件案件。

还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定要把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的态度和情绪作为一种“特情”加以了解和掌握。一审法院在原告起诉时,立案庭或案件受理人,应当就这方面的情况专门询问原告,如果获知当事人有重大反常现象或有严重的对立情绪,可能发生意外的,应当将该“特情”作为特别提示移送审判庭。一审判决后,一方不能接受判决,有严重对立情绪或可能出现意外的,一审应当在宣判时作好化解工作,缓解矛盾。如果矛盾只是暂时缓解,当事人情绪仍然不稳定而上诉的,一审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这一“特情”专门加以文字说明,一并随卷移送二审法院,以提请二审注意。

提高审判艺术和技巧,就是要能够把握离婚诉讼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能够把脉各类具体案件风向或走势,能够预测和发现可能出现的潜在隐患,能够控制和平息业已出现的各种事态,使各类离婚案件能够在最佳状态下了结。

离婚诉讼案件的审判艺术和技巧,虽然极其复杂,无一定规律,但仍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即识别婚姻和治理婚姻。这就如同医生的看病和用药。只有正确识别婚姻,才能正确治理婚姻。识别婚姻,就是能够通过各种离婚表象,看到婚姻的实质,了解婚姻的症结所在。治理婚姻,就是针对不同的婚姻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和措施。识别婚姻,是治理婚姻的前提,只有识别婚姻,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恰如其分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婚姻识别错误,盲目用药,则会适得其反,南辕北辙。同时,即使识别婚姻,但如果不知道如何用药,或者急于求成,乱下猛药,也不会达到应有效果。因而,正确治理婚姻的方法,又是治理婚姻的有效保障。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具有识别婚姻与治理婚姻的双重技能。

识别婚姻,主要是一种临事判断能力,是在接触和了解具体婚姻后所作出的一种认识和判断。这种能力的提高,主要靠自己平时积累和摸索,难以总结出能适用各个具体离婚案件的识别方法。因为各个具体离婚当事人的离婚原因不同、年龄不同、社会经历不同、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不同、婚姻观念不同、心理因素不同、等等,各种离婚表象在不同离婚当事人中有不同的反射,引发不同的效果。所以,只能根据具体案件而定。而且每一个具体案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不同的时候,也有不同的特征或征兆。因而,识别婚姻是一个经验法则,主要靠实践积累。如果说识别婚姻有共同法则,那就是:1、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离婚事实,包括离婚原因和当事人身份情况等相关资讯。只有全面了解离婚事实,才能正确识别婚姻,否则,就会偏听偏信。2、要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在识别婚姻时,既要看客观事实,又要看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心理活动、性格特征等。许多相同的离婚原因而有不同的婚姻结果,主要就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不同。因而,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有利于正确识别婚姻。

治理婚姻,是一种工作方法和技巧。离婚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因而,治理婚姻,必须突出弥合感情,消除隔阂这一特点。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化解双方矛盾,促使当事人和解纷争,消除敌对情绪。治理婚姻方法很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可以归纳出10种具体方法:

(1)消除误会法:即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这种方法,适用于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有些离婚是因一方或双方的误会造成的,只要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

(2)回忆感情法:即回忆双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对另一方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件。这种方法,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屏弃一时怨恨,促使双方和好。

(3)比较优劣法:即将一方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以便要求离婚者正确认识或对待不愿离婚者。这种方法,可以对不愿离婚者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防止因对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草率离婚。

(4)感化对方法:即由不愿离婚的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感化对方。如果一方不愿离婚,应当主动与对方沟通,以实际行动感化对方,争取对方的理解。法官应当指导和督促不愿离婚者加强沟通,并为其提供或创造必要的条件。

(5)批评教育法:即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回心转意,这也可以让对方有一个腥气或安慰的感觉。这种方法可以缓解双方矛盾,促成婚姻和好。

(6)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可以争取对方的谅解,使另一方看到希望,有利于婚姻和好。

(7)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

(8)“综合治理”法:即利用亲属、朋友、有关单位或组织,共同做和好工作,或者排除婚姻障碍。如解决婚姻中的分居住房等实际困难;有第三者的,则要斩断第三者,等等。这实际上是婚姻上的“综合治理”。

(9)分析前景法:即对婚姻的前景进行分析,引导双方对婚姻正确认识。这种方法,对于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可以使当事人增强对婚姻的信心;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可以使当事人放弃幻想,接受和平离婚。

(10)区别对待法:即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因人而异,因案而异,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有的则应趁热打铁,一气呵成;有的则应冷却处理,等待时机;有的需要批评教育,有的需要表彰鼓励;有的则应当作和好工作,有的则应当作调离工作;等等。要根据具体案件,决定具体方法和目标。当快则快,当慢则慢;当离则离,不当离则不离。要善于灵活掌握离婚案件的最佳处理时机,使离婚案件在水到渠成,瓜熟蒂落时落下帷幕。

2、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

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就是要坚持既不能因道德限制离婚,也不能因离婚而漠视道德,败坏社会风俗,做到法律与道德统一。在坚持离婚自由的同时,倡导人们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和谐的家庭氛围,反对封建伦理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及腐化堕落、贪婪享受等极端主义思潮的侵蚀。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以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为目标,充分考虑裁判的导向作用,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审判工作维护健康稳定高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一些有轻微违法或违反道德规范的人提出离婚,尚有挽救余地,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应当批评教育违法者或失德者,令其改邪归正。如果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对于一些违法或违反道德规范严重、屡教不该的人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离婚的要准予离婚,但在准予离婚的同时,不应当使社会主义道德受到贬损,应当通过划清责任界限和离婚过错赔偿,以及舆论等形式,使故意破坏婚姻者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追究,有的则可以通过司法建议,使严重失德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宏扬正气和社会美德,使离婚无伤社会道德。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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