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索要经济补偿金 ?
导读:
「案情介绍」
陈某于1993年7月进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7月,双方签订自1995年7月至1997年7月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至1999年12月31日止。1999年9月,陈某向公司递交书面报告,请求辞职。陈某提出辞职后,仍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1999年11月,公司开出退工单,并交与陈某。陈某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议。陈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陈某认为,公司开具退工单的行为已过时效,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为协商解除。因此,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十个月的年终奖金等。公司方则认为,陈某系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按公司《年终奖金考核办法》,年终奖金的考核对象为年度内在册职工,陈某的合同已于1999年10月31日解除,不属于1999年度在册职工,故陈某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的年终奖金没有依据,公司不予支付。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开具退工单的行为并无不当。陈某系本人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已于1999年10月31日结束,陈某不符合《年终奖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范围,故陈某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30天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需要考虑一下几点:
1、陈某提出辞职,公司是否同意?即在1999年9月,陈某向公司递交书面报告,请求辞职,到1999年11月,公司开出退工单期间,双方各有什么行为?
2、退工单是怎么一回事?是正式答复还是辞退书?
按照劳动法,职工提前30天提出辞职,企业应予答复,否则职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到11月,已超过此期限,职工没有单方面离开,企业没有在30天内答复,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职工的辞职行为是否已经被他自己的继续工作留在企业的行为否定,即不再辞职。或者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这样,企业开出退工单,便属于单方辞退。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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