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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零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0 15:12:08 人浏览

导读:

李某有一身瓦工手艺,在农闲时常组织本村不固定的富余劳动力承包农村建房工程。孤身一人的王甲来自外地,本想投奔自己的弟弟王乙,但王乙却始终闭门谢客。无奈,迫于生计的王甲托人找到李某,要求去他那打零工。李某见王甲孤苦伶仃,便同意在有活时让他干一些力所能及

  李某有一身瓦工手艺,在农闲时常组织本村不固定的富余劳动力承包农村建房工程。孤身一人的王甲来自外地,本想投奔自己的弟弟王乙,但王乙却始终闭门谢客。无奈,迫于生计的王甲托人找到李某,要求去他那打零工。李某见王甲孤苦伶仃,便同意在有活时让他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2005年夏,王甲按照李某的吩咐来到某村的农房工地干搅拌沙灰的零工。工作中,王甲突然喊了几声:“我不行了!”然后便倒在地上不醒人事。李某怀疑是天气潮湿导致漏电,便赶紧通知村里拉闸断电,并通知医院说:“有人触电,赶快抢救。”李某的猜测后来被赶到现场检查的电工排除。最终王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时,接到通知的王乙赶到医院,问及医生王甲死因时,医院答复说是心源性猝死,如果要搞清直接死因则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对此,王乙明确表示放弃。于是双方相安无事。

  但是,当听人说王甲是被电击身亡后,王乙便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非法用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计20万元。

  经法庭审理和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官最终只判决李某对王乙给了6000元的补偿,而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王乙虽然嘴上喊着要上诉,但详细看过判决后,心里也不得不承认法官推理的严密和说理的透彻。

  法官指出:

  第一,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王乙主张,李某与王甲成立劳动关系,故李某应对王甲负劳动法上的责任,即只要当王甲出现事故身亡时,李某就需要赔偿损失。又因李某建筑队没有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所以应付非法用工责任。但实际上,李某与王甲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劳务关系。因为从企业类型上看,李某组织的建筑队只是在农闲时并且有农民实际建房需求时才临时组建的,其人员并不固定,且李某虽有组织的行为,但其本身亦参加劳动,所得绝大部分收入也分发给共同劳动者。故李某组织的建筑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王甲也没有类似劳动合同之类的证据证明其与李某有劳动关系,王甲只是向李某提供不固定的劳务,所以王乙不能以劳动法律关系中有关的非法用工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

  第二,关于李某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王乙主张,其受到李某蒙蔽,不知王甲死于触电,而王甲是被电死的,所以作为雇主的李某应负过错赔偿责任。实际上,李某及其他工友报案称“有人被电死”,只是一种基于当时天气情况而作出的猜测,在电工赶到后已明确排除了触电的可能。而且医院最后认为王甲为猝死,而查明猝死原因需做尸体解剖。对此,王乙是知情的,且其又明确表示放弃。所以,王乙在客观上放弃的查明王甲死因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李某对于自己的猜测并无证明义务,故其对王甲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

  第三,关于李某是否应给付王乙补偿。王乙是王甲的旁系血亲,可以依法提起对李某的诉讼。虽然李某对于王甲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其是王甲的雇主,是王甲劳动的受益人,故应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对王乙进行一定的补偿。

  北京法院网·乔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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