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债务的诉讼案件,那么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诉讼时效也是很关键的,一般是从已经知道或者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债权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相关内容。
债权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如下:定有清偿期限或者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从债务人第一次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债务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侵权损害赔偿,从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及侵害人为谁时起开始计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无因管理中给付管理费用等的请求权,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人因无因管理行为受到损害的请求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开始计算。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1、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对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单,该催款通知单一定通过快递方式进行,在填写快递单时一定注明催款通知,并保留催款通知的复印件(因原件已寄出)及快递公司的送达回执。
2、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同对方对帐,双方签订书面的带有还款期限的对帐单。
3、公证送达。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同公证人员一起到对方单位送达催款通知,不论对方是否签收,均可达到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目的。
4、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债权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债权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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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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