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什么
导读:
所谓的债的不适当履行,指的就是虽然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的债务人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债务,但是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行履行的情况。那么,这个债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按期限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物有瑕-庇或因履行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经有合法债务存在;2、债务人履行不适当,致债权人履行利益未能实现或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3、履行不当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在理论上,不适当履行可分为瑕-庇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
1、瑕-庇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2、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1、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债的关系消灭的,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因故不能返还的,应向债务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
4、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清偿、合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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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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