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
导读: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但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其实也并非绝对不可推翻。但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产物权人。那么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及其相关问题。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在保护因信赖物权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对物权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虽然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真正”不可推翻。事实上,如果事实物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权属登记有瑕疵,是可以推翻这种法律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真正物权人的权益。因此债务人死亡不可立即申请执行其房产。
因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1、没有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生效)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对于该第88条第一款,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举例言之:如被执行人只有一价值100万元的房屋(A法院已通过拍卖等程序变现,不考虑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有两个债权人(都是普通债权),债权金额都是60万元,债权人甲已经向A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乙还没有申请执行,那么,A法院就应当将执行款项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债权人甲;如果执行完毕后债权人乙再向B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处有且只有40万元,则B执行法院只能将此40万元执行并给付债权人乙(不考虑基本生活费用等),B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乙今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
(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生效)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民诉法解释》(2015年1月30日生效)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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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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