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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23 22:36:32 人浏览

导读:

在债权债务的关系里面,债务人需要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在自己履行到期债务,归还所有债务给债权人后就可以取回自己的抵押物了,那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程序是怎么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具体内容吧。

  在债权债务的关系里面,债务人需要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在自己履行到期债务,归还所有债务给债权人后就可以取回自己的抵押物了,那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程序是怎么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具体内容吧。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程序

  1、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 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相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继续受让该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程序

  二、 抵押物抵押期间的权利义务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

  (二)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二是抵押人仅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应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同时,转让行为的效力应由抵押权人或买受人主动请求。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程序的相关内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是需要先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的,在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下才能转移抵押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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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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