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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20:06:08 人浏览

导读:

民间借贷就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没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行为。自然人之间借贷须明确约定有利息的才有利息,除自...

  民间借贷就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没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行为。自然人之间借贷须明确约定有利息的才有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合同的内容和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下面,法律快车为你详细介绍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七、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整理出来的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法院支持的年利率是24%,超过24%不足36%的作为自然债务,已经偿还超过36%部分的,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和利滚利的行为在《规定》中也有作出规范。

(责任编辑:邝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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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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