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6 08:46:39 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①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②已经由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①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②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第一,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③表决代理。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3)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职工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同时又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的工资等请求权,受到破产法的特殊保护。因此,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是,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权益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为此,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里所说的“有关事项”,主要指:核查债权时职工债权清单的确认;债务人继续营业时的职工待遇;重整计划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如职工住房的处置问题)。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会议的召集。

  ①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②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③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①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破产法第84条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和第97条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

  ②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旦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不论是否参加表决,也不论是否投票赞成,都当然地受到决议的约束。

  ③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解释上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常见的情况有: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因其他违法情事,导致产生决议的程序不公,或者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提出的裁定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以后,认为决议确有违法情事,请求有理的,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

  ④决议的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⑤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会议对这些事项久拖不决而造成财产的无谓消耗,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这类决议进行裁定时,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并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布。

更多相关 /">法律知识请继续关注本地宝深圳 /">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提供 /" target=_blank>法律咨询,谢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